豆粕期权规则解读之五:用做市商制度提高市场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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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做市商制度是商品期权交易的一项重要制度,为此,做市商准入条件、权利义务、评价管理等问题成为市场关注焦点。大商所相关负责人为此表示,豆粕期权交易采取做市商制度是期权市场有效运行和客户达成期权交易的内在需求。客户为对冲风险、锁定利润,需要在多个合约上进行组合策略交易,有套保需求的客户须在非平值附近合约上建仓以满足保值需求,要求期权合约能覆盖一定的行权价格范围。同时,客户在实际交易中多选择平仓而非行权,因此要求期权合约具有流动性以满足在市场发生变化时标的客户的平仓需求。为此,大商所在豆粕期权市场引入了做市商制度,做市商利用其自有资金为市场提供双向报价,在客户想卖出期权时充当期权买方,客户想买入期权时充当期权卖方,为客户提供更多更优的合约选择,满足客户交易需求,为期权市场提供充足的流动性。

  为有效监督做市商合规有效开展做市业务,大商所制定了“期权做市商管理办法”,对做市商准入条件、资格管理、权利义务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既能鼓励和支持做市商按要求履行做市义务,又能加强做市商监管、促进期权市场平稳运行。

  在做市商准入条件方面规定:做市商应为期货公司会员的单位客户,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具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做市业务,具有健全的做市业务实施方案、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具备稳定、可靠的做市业务技术系统,具有交易所认可的为期权交易或者期权仿真交易做市的经验,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等。要求做市商自身在资金实力、做市能力、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必须具备一定条件,确保其能够承担做市义务,保障做市商制度有效发挥。经交易所批准的做市商须履行交易所规定的相关义务,接受交易所对义务完成情况的评价、监督和管理。

  在做市商义务方面规定:做市商须根据相关规定承担连续报价和回应报价义务,即做市商在协议约定的合约上不断进行持续报价,向投资者提供买卖价格,同时对客户询价请求进行回应,并以自有资金按其提供的价格接受客户买卖要求。

  在做市商评价方面规定:交易所采用做市商有效持续报价时间比、有效回应询价比、成交及买卖价差等指标,对做市商的持续报价和回应报价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做市商进行排名。对于排名末位的做市商,交易所有权根据规定取消其做市商资格。同时,做市商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做市商监督管理的其他情况,比如当做市商存在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时,交易所有权取消做市商资格。当然,做市商也可以主动申请放弃做市商资格,要求提前一个月向交易所提出放弃申请。

  该负责人表示,目前中国商品期权市场处于起步阶段,交易所在引入做市商制度的同时对做市商期权交易手续费实施减收优惠,以鼓励和支持做市商开展做市交易的积极性。大商所在做市商规则制定、做市商遴选、仿真交易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前期准备工作,多次进行豆粕期权做市商合作测试和仿真交易活动。期权上市后,交易所将视期权、做市商制度运行情况进一步完善该制度,为期权市场提供流动性,满足客户交易需求,促进豆粕期权的平稳上市和有效运行。(鲁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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